會章
培道校友會會章
註冊編號:SR-2655(1966)(培道學生會於一九一四年成立)
第 1 章 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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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會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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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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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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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永久會員: |
凡在原中國廣州市培道及香港培道中學畢業,繳交會費港幣伍百元正;或香港培道中學應屆畢業生,繳交港幣一百元正,可成為永久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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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基本會員: |
凡在香港培道中學畢業或肄業一年或以上而離校的學生,可每年繳交會費成為基本會員,款額由職員會決定,會籍以當年校友日起計,為期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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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一般會員: |
凡在香港培道中學畢業或肄業一年或以上而離校的學生但沒有繳交會費者,即為一般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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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名譽會員: |
凡香港培道中學現任校董、現任教職員及曾任職一年或以上的人士,均為名譽會員,不必繳交會費。 |
4.2 會員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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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有選舉、被選舉、提議、表決和罷免權,並可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名譽會員只享有參與活動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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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會員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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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須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決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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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組織及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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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職權如下: 5.1.1 選舉及罷免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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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職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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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會由會員於會員大會時選出十五至二十一人組成。職員會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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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職員會的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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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會長一人:為本會代表,負責主持各項會議,並指導職員辦理會務及執行職員 會決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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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副會長二人:負責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宜,當會長缺席時要執行會長的職務。其中一人協助本會會長監察本會財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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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文書二人:負責通訊、檔卷存查、會議記錄及刊物出版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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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司庫一人:負責一切財政事務包括收支賬項。每年編製年結,經職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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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庶務二人:負責各類集會的場地佈置、物品採購及協助各項活動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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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康樂最少二人:負責編排各項康樂、文娛活動,主理促進友誼的一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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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宗教最少一人:負責安排宗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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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聯絡最少三人:負責聯絡校友、更新網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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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當然委員一人:由前任會長出任,以加強兩屆工作的銜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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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遞補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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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長出缺,由副會長遞補。副會長出缺,由各部職員互選遞補。各部職員出缺,空缺先由後補職員按照大會選舉所得票數的多寡,依次遞補。如缺後補職員,則由職員會酌情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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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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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職員為義務受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連任同一職位以兩屆為限,最多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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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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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會經會員大會通過,得聘請顧問若干人。現任香港培道中學校長為當然顧問。校友校董如非本會職員,亦得為當然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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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會議 6.1 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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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定於三、四月舉行。會長於開會前兩星期通知各會員開會。出席會員人數,不得少於五十人。如在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未足法定出席人數,會員大會須改期舉行。會長須於一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會議,若該次會議仍未足法定人數,則當天出席人數即合法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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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特別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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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需要,可由過半數職員或會員二十人,以書面聯署要求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長應於接到該書面要求二十天內召開會議,惟討論及議決事項,只限於該書面要求上所列。特別會員大會通知會員方法及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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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職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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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最少舉行例會三次,由會長召開,各職員應盡量出席。每次會議必須有最少半數職員出席才可商討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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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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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會議之議案,均須有出席者過半數通過,方得為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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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章 選舉 7.1每次於會員大會舉行前,由會長把候選職員名單,連同開會詳情通知會員,請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投票。候選職員由會員及應屆職員提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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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候選名單有足夠的候選人 若候選名單超過二十一人,則得票數最多的候選人,當選為下屆職員。若侯選職員人數為十五至二十一人,則候選職員將全體自動當選,但仍需經年會的確認程序。 7.1.2候選名單候選人數不足 如候選職員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十五人,則任期屆滿的全體職員需再留任三個月以繼續招募候選職員,若三個月期滿後仍未達法定的十五位候選職員,則該次的候選職員人數便成為當屆的法定職員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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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各職位由當選職員互選產生。原任會長應於選舉完成後一個月內,召開新職員會議互選各職位。完成互選後,原任會長應即席移交職務。 第 8 章 會款運用 8.1會費用作推行會務及舉辦各項活動。 8.2提款的支票須有會長、副會長或司庫三人中的二人聯署才有效。每月除正常開支,額 外開支總數目如不超過三仟元,可由會長授權動用,倘超過上述數目,須經職員會通過才可動用。 8.3職員在任期間,因執行經職員會議決之事項而牽涉債務,如經查證非個別職員失職所致, 則債務須由該屆全體職員負責;如查證後證明為個別職員失職所致,則債務得由該失職職員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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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應屆職員會任期屆滿時,不能有赤字結存。 第 9 章 獎懲 9.2 會員如有以下情況,經職員會通過,本會可向該會員發出警告或革除會籍: 9.2.1違反本會會章或會員大會議決案。 9.2.2觸犯本港刑事法例及經判罪。 9.2.3冒用本會名義進行宣傳或其他活動。 9.2.4言行損壞本會聲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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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香港培道中學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 (見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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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修章及解散 11.1本會如需要解散時,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並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才可解散。 11.2本會解散時,倘有資產盈餘,須全部贈送香港培道中學。 11.3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的地方,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修訂,並獲社團註冊處核准然後正式生效。 |